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的处置生物实验废弃物,避免环境污染及废弃物对人体的伤害,保护环境和实验人员安全,维护动物福利,控制开支,制定生物实验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废弃物处理的规定,一些要求参照相关办法,此项工作的布置、检查等工作由中心实验室负责。
第三条:生物实验废弃物是指将要丢弃的所有生物实验室或者研究室的物品。在实验室内,废弃物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其污染及清除的情况密切相关,大多数的玻璃器皿、仪器以及实验服都需要重复使用。
第四条:生物实验产生的废弃物性质上主要分为化学性的、生物性的,以及放射性的;按照状态可分为可回收实验残余物、一般固体废弃物、一般液体废弃物、有毒性废弃物,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等。对不同种类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分别处理,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第五条:有害废弃物处理记录应当是安全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害废弃物处理、风险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采取行动的记录都应被记录,填写《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废弃物处理记录单》,妥善存放,并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保存。
第六条:一般固体废弃物如无回收利用价值可直接丢弃在垃圾桶内。一般液体废弃物如无回收利用价值,并且没有可燃性挥发物时可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有可燃性挥发物的应在室外洒泼在指定位置。
第七条:贵重试剂、原料实验后产生的残余物,如可回收利用的要回收利用。固体的残余物用适宜的器物盛装,待实验结束后统一回收。液体残余物用可密封的瓶(桶)盛装,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处理。如待回收物是有毒、可燃性挥发性物质,回收工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八条:有毒性废弃物可做减毒、除毒处理的经减、除毒处理后按第三、四条方法处理;不能做减毒、除毒处理的可通过焚烧、深埋或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放射性物质废弃物在安全容器内放置至规定的时间,再通过焚烧、深埋或按环保部门规定的方法处理。
第一条:生物类废弃物包括生物废弃物和生物细菌实验废弃物。生物废弃物有实验室的标本,如血液、尿、粪便、痰液和呕吐物等;检验用品,电泳液、特种生物试剂,以及实验器材、细菌培养基和细菌标本等。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第二条:进行动物实验而产生的生物废料,应放置专门标记的容器,按职业保健和安全性原则处置。生物实验室的通风设备设计应完善,实验过程个人安全保护完备,控制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清除污染。
第三条:所有的生物样本(包括细菌、动物和人类的细胞、组织)等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在对这些废弃物处理的时候,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2.对没有清除污染或消毒的物品,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请专业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3.丢弃已清除污染的物品时应考虑到丢弃物对可能接触到丢弃物的人员造成的危害。
要对感染性物质及其包装物进行鉴别并分别进行处理,相关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国际规定,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
2.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这些废弃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
3.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一律及时焚烧。固体非可燃性废物要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满足消毒条件后作最终处置。
1.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
2.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1000-3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2-6h。然后清洗重新使用,或者废弃。
3.盛标本的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min.或者用1000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h,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4.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不应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复必须在高压灭菌或消毒后进行。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30min,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5.尿、唾液、血液等生物样品,加漂白粉搅拌后作用2-4h,倒入化粪池或厕所。或者进行焚烧处理。对动物实验每次清除出来的污秽垫料,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放置指定地点,由学院负责回收,统一处理。
6.限制针头、注射器和其他锐利仪器在动物设施内使用,这类锐器的处理: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包括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是不易刺破且不能装得太满,当达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时,应将其放入“盛放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如果实验室规程需要,也可以先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请专业公司处理。
7. 常规性动物实验结束后的动物尸体,必须用塑料袋包装,放置专门标记的冰柜,由学院负责回收,统一处理。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必须用塑料袋包装,放置专门标记的冰柜,并尽快通知学院回收,统一处理。每次在动物尸体清理后,应关闭冰柜电源,用温水加消毒液擦拭清洁冰柜,用消毒液拖擦周围地面,30分钟后重新启动冰柜电源。
第六条:用以处理潜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动物组织的所有的实验室物品,在被丢弃前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有:
1.是否已采取规定程序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2.如果没有,他们是否以规定的方式包裹,以便就地焚烧或运送到其他有焚烧设施的地方进行处理?
3.丢弃已清除污染的物品时,是否会对直接参与丢弃的人员,或在设施外可能接触到丢弃物的人员造成任何潜在的生物学或其他方面的危害?
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有机试剂污染和有机样品污染。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验室中的有机试剂并不直接参与发生反应,仅仅起溶剂作用,因此消耗的有机试剂以各种形式排放到周边的环境中,排放总量大致就相当于试剂的消耗量。有机样品污染包括一些剧毒的有机样品,如农药、苯并(α)芘、黄曲霉毒素、亚硝胺等。无机物污染有强酸、强碱的污染,重金属污染,氰化物污染等。其中汞、砷、铅、镉、铬等重金属的毒性不仅强,且有在人体中有蓄积性。
第二条:一般的有毒气体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所有装有机试剂的玻璃容器,必须在通风橱里将残余试剂彻底挥发完后,才可放置于回收箱内。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
第三条: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第四条 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能将其放在楼道等公共场所,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
第五条 试验废液及废物,学院统一购置塑料桶发给各实验室,用以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或实验废物。废液、废物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放入废液、废物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须在《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废弃物记录单》上登记,要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将所收集的废液的成份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要十分注意。对硫醇、胺等会发出臭味的废液和会发生氰、磷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废液,以及易燃性大的二硫化碳、乙醚之类废液,要把它加以适当的处理,防止泄漏,并应尽快进行处理。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废液,要谨慎地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第一条:含有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收集方法,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严防泄漏,谨慎地进行处理。
第二条:一般实验室的放射性废弃物为中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收集在专门的污物桶内,桶的外部标明醒目的标志,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长短,分别采用贮存一定时间使其衰变和化学沉淀浓缩或焚烧后掩埋处理。
1.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短(如:碘131、磷32等)的废弃物,用专门的容器密闭后,放置于专门的贮存室,放置十个半衰期后排放或者焚烧处理。
2.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较长(如:铁59、钴60等)的废弃物,液体可用蒸发、离子交换、混凝剂共沉淀等方法浓缩,装入容器集中埋于放射性废物坑内。
第一条:违规进行废弃物处理,造成轻度不良后果,予以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本条例经学院审议后生效,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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