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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市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2018-04-13 15:52 邹金华 

天津师范大学市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我校科研平台建设,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及学者合作交流,加速提升学科水平,根据《天津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指导方针,特设立天津师范大学市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资助与实验研究方向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那些意义重大、有创新思想、属于学科前沿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条基金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校科研基金,其他筹款。

第三条实验室接纳国内外大学、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本基金,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一名高级科技人员推荐。原则上实验室内部人员所获基金经费,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经费的三分之一。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条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项目最多1项,结题优秀或良好的,在结题后可以继续申请开放基金。

第五条本基金每年对各实验室资助经费总额不低于10万元,每个项目经费在1-3万元之间,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一次核定,按年度分两次拨付,首次划拨经费的70%,其余经费待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该经费只限在该实验室使用。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分别与实验室及天津师范大学财务处进行资金决算。项目延期需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重新审定批准。

第六条该基金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由各实验室自行负责,每年定期在网上发布项目指南,并组织基金的申报与评审工作,获得资助的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该基金应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原则确定资助项目、经费及期限。

第八条所申请的项目应由实验室内一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推荐,推荐人负责在评审中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介绍课题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负责与课题主持人联系和进行督促。

第九条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应按申请书中经费使用预算执行,对违反预算者,实验室有权终止项目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基金资助项目所购仪器、项目结束后所余原材料等一律交实验室。

第十条在开放课题研究中,使用实验室内部大型仪器设备时,原则上按实验室内部人员对待。

第十一条 凡本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每年必须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课题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以中期报告、总结报告或研究论文、成果、专利等形式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开放课题推荐人)必须经常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不能完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时,可以向实验室主任建议暂时终止、调整或取消课题及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由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评议,成果由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享(有协议者另作处理)。外籍客座人员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凡由本基金资助的项目结题时,须至少发表一篇以天津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的SCI(EI)论文,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凡自带经费的课题结题时,须至少发表一篇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的SCI(EI)论文。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或终止,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或终止报告;

(2)学术论文以及获得奖励、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3)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目录清单;

(4)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科研处负责解释。

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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